一、职工医保特慢病待遇:
1、特殊病: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(含基本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,共50万元/年)。慢性肾功能衰竭、重性精神病种不设起付线,政策范围内支付90%;恶性肿瘤、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、血友病病种不设起付线,其余特殊病病种起付标准600元。政策范围内在职职工85%、退休人员87%、大病保险支付90%。
2、慢性病:单一慢性病患者每人每年报销限额2000元(精神病种3000),每增加一个病种,补助增加1000元,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5000元,在报销限额内,统筹基金支付80%,个人自付20%。
二、城乡居民医保特慢病待遇
1、特殊病: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(含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),慢性腎功能衰竭、重性精神病2个病种不设起付线,报销比例90%,其他病种起付线1200元,报销70%。
2、慢性病:每年限额2000元(精神病病种3000元),报销比例60%,自付40%。
三、注意事项:
1、特殊病、慢性病患者住院期间不享受门诊医疗补助待遇。全年住院费用总额超过年度基本医疗保障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,当年不再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。
2、特殊病、慢性病患者从确认之月起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。